管理制度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选聘博士生导师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1995〕20号)和《关于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的几点原则意见》(学位〔1999〕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学科发展规划、博士导师梯队建设、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选聘博士生导师的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我院的学科建设发展和方向调整,更好地培养为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二)有利于改善博士生导师队伍的学科、学历和年龄结构,着眼于提高博士生导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二、选聘博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二)具有正高职称,未达退休年龄,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院士不受年龄和学位限制。

(三)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其学术水平在国内应居本学科的前列。能及时跟踪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能独立提出及从事创造性的研究工作。近5年来科研成果丰硕,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5篇,其中作为第一作者的至少有3篇(如果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那么该论文可以将导师作为第一作者计算);科技成果或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二等奖以上(排序前3名)或出版了较高水平的专著、教材的,要求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

(四)目前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承担有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有培养博士生所需要的科研经费(近三年年均可供培养用科研经费不少于5万元)。

(五)在院内外担任硕士生的第一导师或博士生的副导师,并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能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

(六)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其中副高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至少1人。

三、选聘博士生导师的办法和程序

(一)选聘博士生导师的工作,在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研究生院负责具体实施,一般每年组织1次。

(二)申报博士生导师者须提供的申报材料。填写《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一式2份(见附件1);提供代表性学术论文及成果原件或复印件1份;外单位2位以上(含)同行专家(应具备博士生导师资格)推荐表(见附件2、附件3);有研究生培养经历(特别是为外单位协助培养)的申报者,必须提供研究生学籍所在单位的学位主管部门证明材料和培养的研究生论文原件。

(三)各有关单位按照培养博士导师的基本条件确定人选,经本单位学术部门同意后,推荐报研究生院。

(四)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阅、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博士生导师人选。

(五)研究生院对获得批准的博士生导师人选上网公示,最后发文公布。

(六)被批准的博士生导师可按我院下发的博士招生计划调查表填写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列入我院博士招生简章。

四、选聘外单位专家为我院兼职博士生导师的办法

根据需要,可少量聘请外单位专家为我院兼职博士生导师。

(一)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聘请兼职博士生导师:

1.需新开设某些研究方向,且本院在这方面力量相对较弱;

2.需对某些重大研究课题和科研项目进行合作研究或跨学科研究。

(二)被聘的兼职博士生导师应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正高级职称且已聘为我院兼职教授;

2.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硕的科研成果,且正在从事重大项目的研究;

3.有精力,能安排足够的时间指导博士生;

4.与我院有较多的学术和科研合作与交流。

(三)审核和选聘办法

选聘外单位专家为我院兼职博士生导师的办法和程序与选聘我院专家为博士生导师的办法和程序相同。

2022年7月25日

附件1  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导师简况表

附件2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申报博士生导师资格同行专家(外单位)推荐表(1)

附件3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申报博士生导师资格同行专家(外单位)推荐表(2)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选聘博士生导师工作实施细则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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