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研究生导师津贴发放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我院人才发展规划,推动研究生教育国际化发展战略,努力使我院成为国内外高素质水利水电科技人才的培养基地,根据我院现行国内研究生的培养模式和国际研究生的指导需求,经院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明确导师职责,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全面提高我院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二、津贴标准

(一)国内研究生导师

博士生导师         每生每月500元;

博士生副导师         每生每月200元;

硕士生导师         每生每月300元;

硕士生副导师         每生每月100元。

(硕士生原则上不设副导师,如确有需要应报院审批。)

(二)国际研究生导师

博士生导师         每生每月1000元;

硕士生导师         每生每月600元。

三、发放范围

1.每年度由院确定公布的招生计划中,已录取新生的导师(副导师);

2.确定新生录取名单后,有关培养单位申请调整并报院批准的导师(副导师);

3.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有关培养单位确实因论文工作需要,申请增加并报院批准的担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导师(副导师);

4.正式受聘担任我院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院外专家;

5.在研究生培养期间,若因某种原因申请不再继续担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导师(副导师),经培养单位报院批准后,不再享受导师(副导师)津贴。

四、发放期限

1.我院研究生导师(副导师)的津贴发放期限按照我院研究生学制发放;我院与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副导师)的津贴发放期限按照所在高校研究生学制发放,即自新生入学当月起,至研究生学制期满止;

2.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调整及增加的导师(副导师);其津贴发放期限为自院批准当月起,至研究生学制期满止;

3.研究生学习期限超过规定学制,在延长学习期间,其导师(副导师)不再享受津贴。

五、经费来源

1.院内导师(副导师)津贴,经费来源全部由院里承担。

2.院外导师(副导师)津贴,经费来源全部由导师或副导师的课题经费支付,并提前将全部津贴一次性转入院内。

六、发放办法

1.工资关系在院内的导师(副导师)津贴,由研究生院根据院批准的已担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导师(副导师)名单,按津贴发放标准,报院人事处核定,并在工资中发放。

2.工资关系在院外的导师(副导师)津贴,由研究生院每季度按津贴发放标准制表,报院人事处审核后,由财资处统一发放。

七、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2022年7月25日


主办:中国水科院研究生院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一号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4/04/01 1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