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我院人才发展规划,推动研究生教育国际化发展战略,努力使我院成为国内外高素质水利水电科技人才的培养基地,根据我院现行国内研究生的培养模式和国际研究生的指导需求,经院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明确导师职责,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全面提高我院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二、津贴标准(一)国内研究生导师
博士生导师 每生每月500元;
博士生副导师 每生每月200元;
硕士生导师 每生每月300元;
硕士生副导师 每生每月100元。
(硕士生原则上不设副导师,如确有需要应报院审批。)
(二)国际研究生导师
博士生导师 每生每月1000元;
硕士生导师 每生每月600元。
三、发放范围1.每年度由院确定公布的招生计划中,已录取新生的导师(副导师);
2.确定新生录取名单后,有关培养单位申请调整并报院批准的导师(副导师);
3.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有关培养单位确实因论文工作需要,申请增加并报院批准的担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导师(副导师);
4.正式受聘担任我院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院外专家;
5.在研究生培养期间,若因某种原因申请不再继续担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导师(副导师),经培养单位报院批准后,不再享受导师(副导师)津贴。
四、发放期限1.我院研究生导师(副导师)的津贴发放期限按照我院研究生学制发放;我院与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副导师)的津贴发放期限按照所在高校研究生学制发放,即自新生入学当月起,至研究生学制期满止;
2.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调整及增加的导师(副导师);其津贴发放期限为自院批准当月起,至研究生学制期满止;
3.研究生学习期限超过规定学制,在延长学习期间,其导师(副导师)不再享受津贴。
五、经费来源1.院内导师(副导师)津贴,经费来源全部由院里承担。
2.院外导师(副导师)津贴,经费来源全部由导师或副导师的课题经费支付,并提前将全部津贴一次性转入院内。
六、发放办法1.工资关系在院内的导师(副导师)津贴,由研究生院根据院批准的已担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导师(副导师)名单,按津贴发放标准,报院人事处核定,并在工资中发放。
2.工资关系在院外的导师(副导师)津贴,由研究生院每季度按津贴发放标准制表,报院人事处审核后,由财资处统一发放。
七、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