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1995〕20号)和《关于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的几点原则意见》(学位〔1999〕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国际学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国际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培养质量,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国际学生导师认定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我院学科建设,提升国际学生的培养质量,造就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的高层次创新型国际水利专门人才。
2.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和专家、学者的作用,提升我院导师队伍的整体学术水平。
3.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平公正,保证质量。
第三条 每位国际学生导师每年招收国际学生的人数不超过2名,该导师可以同时按照相关规定招收国内学生。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支持国家大政方针,自觉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掌握国家外事政策,严守国家政治纪律和外事纪律。
第五条 熟悉国家有关国际学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够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治学严谨,品行端正。
第六条 已取得国内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以下统称为国内学生导师),完整指导过一届国内研究生或参加过研究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协助培养过一届研究生,培养质量较好。
第七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并且能够熟练使用英语指导国际学生并完成培养任务:
1.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且在国外留学6个月以上,或具有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且在国外留学12个月以上;
2.具有相关专业国外硕士或博士学位,或具备国外博士后经历;
3.在国际专业学会(协会)担任常务理事及以上职务;
4.近5年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SCI期刊论文2篇及以上;
5.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且在国外从事相关工作三年及以上。
第八条 除以上条件外,申请认定为我院国际学生导师的外籍教师,还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尊重我国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并遵守我院研究生教育管理规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在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国际学生导师认定工作。研究生院根据学位授权点建设与学科发展需要,结合国际学生招生情况,确定各培养单位相应的国际学生导师岗位。一般每两年组织1次。
第十条 申报国际学生导师须提供的申报材料。填写《国际学生导师资格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对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填写《国际学生导师信息表》(附件2),便于对外招生宣传。院士可不填写《国际学生导师申请表》,直接进入推荐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按照国际学生导师基本条件及职责要求,组织本单位国际学生导师推荐工作,确定拟认定国际学生导师推荐人员名单,经本单位学术部门同意后,报送至研究生院。
第十二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导师人选。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对获得批准的国际学生导师人选上网公示,并发文公布。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国际学生导师可列入我院下一年度国际学生招生导师名单。
第十五条 已经具有国际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且取得国内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申请人,经本人同意后,直接转升为国际博士研究生导师,无须重新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导师年满70周岁(院士除外),自动取消国际学生导师资格。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导师管理按照《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