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研究生导师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培训工作,依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研〔2020〕11号)和《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试行)》(水科事业〔2018〕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导师培训旨在加强导师队伍建设,增强导师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了解导师职责,提高导师自身素质,提升导师教书育人的能力。导师培训情况作为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培养管理、切实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导师培训实行全覆盖,培训对象包括院内和院外在我院指导研究生的在岗导师和新任导师。

第四条  导师培训实行院、所(中心、公司)二级管理。研究生院负责全院导师培训的组织管理、宣贯督查以及新任导师上岗培训工作。各培养单位(研究所、中心、公司)负责本单位全体在岗导师的具体参训和登记记录工作。

第五条  导师培训应明确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强化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第六条  导师培训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使导师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七条  导师培训包括常规培训和专题培训两类。

常规培训重点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国情教育、法治教育、师德师风、教育政策、指导方法、科研诚信、学术伦理、学术规范、心理疏导、规章制度等。

专题培训指以政治理论、师风建设、培养技能、政策制度等专题进行的培训。

第八条  新任导师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常规培训)方可招收、指导研究生;在岗博士生导师每年须至少参加一次常规培训或专题培训,在岗硕士导师每三年须至少参加一次常规培训或专题培训。

第九条  导师培训工作纳入院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其中,研究生院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常规培训。导师参加院内外组织的专题讲座、经验分享、学习研讨、网络学习等可计入专题培训。

第十条  导师参加培训情况是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培养单位应做好本单位导师参加培训情况登记工作,并在上报招生计划时同时提交《中国水科院××××年度导师培训情况表》(见附件),说明本单位和导师组织参加培训情况。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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