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在读研究生。
第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我院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处分分为下列5类: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院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三条 对毕业班学生给予留院察看处分的,毕业时一般按结业处理。在该生工作满一年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工作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的,我院可以解除其留院察看处分,并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条 违纪学生,在处分期间如有突出表现的,可以酌情降低处分等级。
第五条 有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1.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1.被判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属过失犯罪者),给予留院察看以上处分;
3.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院察看以上处分;
4.被刑事拘留后释放,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审查纯属无辜者不在此列);
5.被处以治安警告处分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支持、赞助、组织、参加非法组织者:
1.参加非法组织(未经批准的社团等)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有悔改并有积极举报表现者,可减轻或免予处分;
2.支持、赞助、组织并参加非法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参加有明显反动政治倾向的非法组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未经批准,张贴大小字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
第九条 寻衅闹事、打架斗殴者:
1.打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2.肇事者、策划者,视其斗殴规模、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为打架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无理取闹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行为,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工作秩序,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赌博(含为赌博提供场合)、酗酒及肇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直至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给予相应处分,直至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在处理男女关系中,行为庸俗低下,影响恶劣,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传播淫秽品者,视情节给予适当处分:
1.观看、传阅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放映、制作(包括复制)淫秽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出售淫秽品者,给予留院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侮辱或妨碍他人者:
1.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妨碍他人通讯自由,尚不够刑事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泄露国家机密,伪造证件,欺骗组织,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旷课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旷课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达40~49学时,给予留院察看处分;
5.旷课达50学时或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1.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事实,态度恶劣者;
2.在一年内已受过纪律处分者;
3.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者。
第十七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其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处分违纪研究生的权限、程序和管理:
1.在对研究生作出处理决定前,听取研究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2.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研究生院讨论决定;
3.记过、留院察看处分,由导师、培养单位、研究生院、主管院领导专题会议决定;
4.开除学籍处分由研究生院依据实际情况上报院领导,经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5.受开除学籍处分者,接到通知后,限其一周内离院;
6.研究生的处分决定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研究生受处分后,研究生院应及时通知研究生家长或亲属,以便配合教育。
第十九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恰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研究生在接到处理决定书5天内,可向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其在接到申诉后的15天内作出复审结论。处分决定书下达后,一般不得更改。
第二十条 本条例中所规定的“以上”处分,均含该级,“以下”处分,均不含该级。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