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开阔我院研究生国际化视野,促进研究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出国(境)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国家公派出国(境)研究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在校学生短期出国持用因私护照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研究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出国(境)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开展合作研究或实习培训,以及受国家留学基金委、各种项目奖学金资助的联合培养等。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我院正式在册的非定向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可提出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的申请。

第四条  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应当有正式会议邀请函,会议主题应与学位论文研究方向一致。

第五条  研究生出国(境)进行合作研究或实习培训,应当有合作单位正式邀请函,研究内容应与学位论文研究方向一致。

第六条  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种渠道:

1.受院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经费资助的,须通过研究生院组织的评选。每年资助的硕士生人数为当年硕士生招生计划的10%,每年资助的博士生人数为当年博士生招生计划的20%,具体评选办法由研究生院制定。

2.受院其它项目资助的,须有出国(境)经费预算,且交流活动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

3.受国家留学基金委、各种项目奖学金资助的联合培养,应获得项目批准。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的研究生,需提交对方单位邀请函,同时填写《中国水科院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审批表》(附表),经研究生导师同意,所在单位、研究生院和国际合作处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参加出国(境)学术交流。

第八条  参照教育部对在校学生的有关规定,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原则上持用因私护照。研究生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自行办理护照和签证,合理使用。

第九条  研究生院和国际合作处应加强指导和审核把关,并在研究生出国(境)前对其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

第十条  研究生出国(境)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我院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外事制度和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出国(境)期间,必须遵守所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自行承担在外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按时结束出访,出访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研究生院报到,出访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导师审核过的《中国水科院研究生出国(境)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出访结束逾期不归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持邀请函、《中国水科院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审批表》、出国机票等费用票据,到财务管理部门报销出国(境)费用。报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受国家留学基金委、各种项目奖学金资助出国(境)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还需完成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其它项目奖学金规定手续的办理。报销按照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和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

2022年7月25日


附表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审批表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管理办法(试行)附件.docx


主办:中国水科院研究生院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一号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4/04/01 1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