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开阔我院研究生国际化视野,促进研究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出国(境)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国家公派出国(境)研究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在校学生短期出国持用因私护照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研究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出国(境)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开展合作研究或实习培训,以及受国家留学基金委、各种项目奖学金资助的联合培养等。
第三条 我院正式在册的非定向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可提出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的申请。
第四条 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应当有正式会议邀请函,会议主题应与学位论文研究方向一致。
第五条 研究生出国(境)进行合作研究或实习培训,应当有合作单位正式邀请函,研究内容应与学位论文研究方向一致。
第六条 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种渠道:
1.受院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经费资助的,须通过研究生院组织的评选。每年资助的硕士生人数为当年硕士生招生计划的10%,每年资助的博士生人数为当年博士生招生计划的20%,具体评选办法由研究生院制定。
2.受院其它项目资助的,须有出国(境)经费预算,且交流活动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
3.受国家留学基金委、各种项目奖学金资助的联合培养,应获得项目批准。
第七条 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的研究生,需提交对方单位邀请函,同时填写《中国水科院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审批表》(附表),经研究生导师同意,所在单位、研究生院和国际合作处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参加出国(境)学术交流。
第八条 参照教育部对在校学生的有关规定,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原则上持用因私护照。研究生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自行办理护照和签证,合理使用。
第九条 研究生院和国际合作处应加强指导和审核把关,并在研究生出国(境)前对其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
第十条 研究生出国(境)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我院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外事制度和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出国(境)期间,必须遵守所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自行承担在外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按时结束出访,出访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研究生院报到,出访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导师审核过的《中国水科院研究生出国(境)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出访结束逾期不归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持邀请函、《中国水科院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审批表》、出国机票等费用票据,到财务管理部门报销出国(境)费用。报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受国家留学基金委、各种项目奖学金资助出国(境)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还需完成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其它项目奖学金规定手续的办理。报销按照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和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
2022年7月25日
附表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