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表彰弘扬先进,激励引领广大研究生积极进取,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京教学〔2023〕 2 号)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毕业生,是指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学籍注册在我院的硕(博)士研究生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院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15%,市级优秀毕业生从院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
第四条 推荐评选工作严格执行条件标准公开、程序办法公开、评选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理想,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品德优秀,学术诚信,知行合一。严格遵守我院各项管理规定。在读期间未受处分,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勤奋好学,成绩优异。按时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学分符合毕业要求,无不合格课程记录。
(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加班级、党团活动、社会实践;热爱劳动,乐于奉献,热心公益和志愿服务。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
(一)实践、创新能力强,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大赛、技能大赛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在读期间获院级及以上奖励的应届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二)有正确的成才观、职业观、就业观。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基层就业创业的应届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每年4月开展。研究生院根据每年市级优秀毕业生评选要求,按照当年应届毕业生总数确定优秀硕士、博士毕业生评选人数,发布优秀毕业生评选通知。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通过个人自荐、民主推荐或班级提名,经导师、培养单位审核后,向研究生院提交《中国水科院优秀毕业生申报表》(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研究生院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召开评审会议。会议由分管院领导主持,评委从思想政治、品德品行、学习科研、综合素质等方面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填写《中国水科院研究生优秀硕(博)士毕业生评分表》(附件2),按评分排名顺序确定拟推荐名单。
第十条 拟推荐名单报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院级优秀毕业生名单及拟推荐市级优秀毕业生名单。院级优秀毕业生名单及拟推荐市级优秀毕业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研究生院发文公布院级优秀毕业生名单,并向北京市教委报送参评“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已获院级或市级优秀硕(博)士毕业生称号的研究生,出现不符合评选条件情况,研究生院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撤销其院级优秀硕(博)士毕业生荣誉称号,市级优秀硕(博)士毕业生由研究生院向市教委提交撤销申请,依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