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成绩考核是检查研究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标志。为规范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保证研究生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研究生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考核规定。
一、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修完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
二、研究生学习课程应办理选课手续(导师开课必须纳入培养计划并公开授课),否则不能参加考试。选课手续办理完毕后,不再办理退选手续。在公共课、基础课学习过程中,无故缺课3次以上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试。
三、研究生因极其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可申请缓考1次。申请缓考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
四、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允许重修1次。
五、研究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的有关规定,独立完成试题规定的要求。对考试作弊者,依照我院研究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