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17〕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我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四条  经我院录取的研究生,通过注册审核后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我院研究生学籍。

第五条  通过注册审核的非毕业班研究生,其学籍有效期限截止到规定的毕业期限。

第六条  新生凭我院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研究生院办理入学手续。办理完入学手续的新生,在其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研究生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主动放弃入学资格。

体检复查必须在研究生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进行。

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院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不享受在读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可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由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已经取得学籍者,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凭入伍通知办理保籍入伍手续。在其退役后2年内可申请恢复学籍,参照以下条款中关于复学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提出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办理保籍入伍手续者,应办理退学手续,但退役后不再为其恢复学籍。

本条不适用于以现役军人身份入学的研究生。

第三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取得学籍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可以以我院注册研究生的名义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我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其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以及我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3.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我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4.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研究生管理,对我院与学生权益相关的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5.对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我院相关机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上述权利的享有必须是当事人具有研究生的学籍,一旦研究生失去学籍或学籍终止,即不再享有除第5项之外的上述权利。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我院的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纪律、考勤与考核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我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事、因病不能按时返院或必须离院时,应事先请假。事假不得超过2周,病假不得超过4周。事假1周以内、病假2周以内(含)必须经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考查不合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研究生院并将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院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经所在所(中心)提出申请,研究生院审查、批准后,可以给予该课程重修机会。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故休学由个人提出申请,导师、研究所(中心)签署意见,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八条  休学期限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1年,休学阶段计入其学业年限。

第十九条  对于休学创业的研究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创业证明材料,经院长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学业年限。

第二十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院,休学期间的学籍状态记录为“休学”。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院生待遇。研究生因病休学,其医疗费用按院相关规定处理;因其它原因休学,医疗费用自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在期满之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研究生院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的申请。经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的,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根据指定医院的建议认为研究生应当休学的,我院可以要求研究生休学。若研究生坚持拒绝休学,可以视情况采取强制休学或取消其学籍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需要出国(境)完成部分学业者,除按规定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之外,必须按因事休学办理相关手续,且休学阶段计入其学业年限。期满回国时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归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业未结束的研究生需要出国(境)攻读学位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经导师、培养单位学术部门进行中期考核,学业、成绩未达到学科、专业及规定要求。

2.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者;虽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虽申请继续休学但未能获准者。

3.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4.擅自离院连续2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5.超过我院规定期限未办理完注册手续者。

6.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我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我院报北京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自动退学处理。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1.研究生擅自离院连续2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在做出退学处理之前,仍未返院。

2.被退学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办理离院手续。

3.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继续休学申请。

第二十八条  退学的研究生,一律不予复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按照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完成各项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学位;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先办理毕业手续,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后再申请学位。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按照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完成各项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但未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建议,研究生可在结业离院2年以内(但仍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回院重新答辩一次,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学位。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年限内,未能按照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并未修满规定的学分。学满1年以上者,准予肄业并发给肄业证书;不满1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对中途退学的研究生(自动退学者除外),本条同样适用。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我院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我院应当予以追回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自动退学者,一般不发给任何证书。

第三十三条  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委注册,并由北京市教委备案。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

由结业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院研究生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全部学业。研究生的学习年限按照《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关于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基本规定》和《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关于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基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按原定的学习年限完成学业者,可提出申请,报院审批,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于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按照《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研究生奖励管理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包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多种形式。

第三十八条  对于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下列5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院察看;

5.开除学籍。

具体按照《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我院应当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研究生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我院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我院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院长、监审处负责人、研究生院负责人、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组成。

第四十条  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决定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对研究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我院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我院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规定期限离院,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我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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