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建立更加科学、严格的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提高学位论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匿名评阅是指将评阅人的姓名等信息对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隐匿,同时将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姓名等信息也对评阅人隐匿而进行的论文评阅工作。
第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前,学位申请人须完成论文撰写,按照规定时间,通过研究生院组织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后,方可申请匿名评阅。
第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工作在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研究生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自2022级开始,全部国内硕士研究生纳入匿名评阅范围。
第六条 研究生院负责建立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专家库。评阅专家应为责任心强、学风严谨、作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且职称在副高及以上。
第七条 评阅专家数目。学位论文须送3位同行专家评阅,其中至少2位为院外专家,研究生和导师等人员不应询问评阅专家的信息,但可以提出应回避评阅的专家名单(不超过2人)。
第八条 送审材料包括:学位论文审定稿1本、独创性声明1份、论文创新点1份、论文3本(统一用白纸作封皮,封皮以及论文内容经匿名处理,除必须注明参考文献外,学位论文中不得出现导师姓名、研究生姓名以及其他与作者本人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匿名评阅申请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一般在每年的3月1日或12月1日之前。
第十条 评阅流程
(一)硕士研究生在完成学位论文写作后,经导师同意、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合格后,进入评阅程序。
(二)学位申请人将送审材料提交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审核后进行登记并在专家库中抽取有关专家进行匿名评阅。
(三)研究生院将学位论文、评阅人聘书、评阅书等材料于预定的论文答辩日期前40天寄送评阅人。
(四)评阅意见返回后,由研究生院指定专人拆封并将评阅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申请人所在培养单位,同时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根据评阅意见确定是否同意组织答辩。
第十一条 评阅意见处理
(一)若所有评阅人的“总体评价”意见为“合格及以上”,且同意直接答辩或修改后直接答辩,学位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按照评阅人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完善,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审核通过后,进入论文答辩环节。
(二)若有1位及以上评阅人的“总体评价”为“不合格”,或在“是否同意答辩”选项中为“不同意答辩”或“经重大修改后重新送审”,导师和学位申请人对评阅结果无异议,学位申请人须根据评阅意见对论文做出不少于3个月的修改。修改后的论文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审核通过后,可参加第二次匿名评阅。
第十二条 论文的匿名评阅费用按照我院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委托教育系统相关机构开展匿名评阅的论文,执行其相关规定及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