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研究生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教育部、北京市教委以及我院有关招生法规、政策和制度的贯彻落实,全面体现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生工作是指由我院参与专业自命题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和由我院自主命题和组织考试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三条  招生期间,院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我院的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招生工作的院领导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的责任;研究生院及各培养单位负责人要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条  对违反招生、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对在招生、考试等环节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1.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2.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追究有关领导或负责人的责任;

3.属于招生考试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者的责任。

第六条  对在招生、考试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扩大我院招生规模的;

2.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考生的;

4.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

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6.在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的;

7.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8.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其家长的礼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

第七条  我院实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和回避制度,院监察审计部门全程督察招生工作,强化招生考试的管理和监督,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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